军屯除农事之外也参与军事任务;
民屯的职责相对单1。
作物收成的分配比例上,原则上对半分配屯民使用自有耕牛或者46分配屯民使用官牛,到魏晋时期则是“73分”或“82分”,剥削程度很重。
这1点,前面已提及。
又旧兵持官牛者,官得6分,士得4分;自持私牛者,与官中分,施行来久,众心安之。今1朝减持官牛者,官得8分,士得2分;持私牛及无牛者,官得7分,士得3分。--《晋书傅玄传》
按曹爽与何晏分割洛阳和野王的屯田来看,他们对屯田的破坏范围不小。
洛阳在河南郡,野王在河内郡,照此记载,京畿地区的屯田似乎都被曹爽党羽私吞。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。
屯田制度的瓦解、破坏并非始于曹爽,早在曹**后这1苗头便已出现。
在3国鼎立的局面下,随着局势的日益稳定,屯田这种战时政策,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。
更不必说由于过重的剥削比率,导致屯田地区的逃逸、叛乱现象始终存在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