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月之后,倘若被发现所持兵备有超出者,需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之惩处。
诏令之三:所有土地皆为王朝之资产,臣民只享有一定时期的使用权,但无拥有权。
且每人名下至多只能拥有良田三十亩,诏令下发之日,各地官府需回收名下多出之土地,进行再分配,地方公牙负责协助。
一月之内,王朝境内所有土地必须重新清理登记完毕。
期间,但有敢于反抗、阻挠不从者,依法严办!
诏令之四:霸府之具体统筹事宜已然完成,各城城守军之兵力皆被大副削减;
城守军作为王朝武装力量之中不可或缺的一员,其战力虽不要求等同于战兵,但亦不可过分孱弱。
各地城守军将领需严格操练士卒,不可有半分怠慢,每年需进行一到三次不等之城守军检视,操练不力者将严办!
诏令之五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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