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实在明代,有着非常详尽的军功奖励制度,明代的军功赏赐制度初创于洪武、永乐年间,在成化年间得以确立定型,其后历朝定则,均在成化朝的制度基础上发展演变,直至明亡。其赏赐内容基本沿袭前代旧例,以物质奖励和军职升授为主,赏赐依据主要有两个准则:
1是视实战中获取首级数量为主的“首功制”,2是以战斗中奋勇行为、突出表
现为主的“战功制”。这两条标准自洪武、永乐年间定型后,基本贯穿整个明王
朝历史时期,只是在明中后期,“首功制”在军事实践中更多被采用,到明末更
是成为了军功赏赐制度的主导标准。
明代还制定了军功赏赐的功次赏格,以奖励建功将士。明初赏格,多为临时奖励,并未明文立法。随着明王朝统治日益稳定,军功赏赐制度愈发完善,许多军功赏格6续订立出现,被以判例法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确认,形成1整套较为完善的军功赏赐律例。
早在成化年间,熟悉军务的兵部尚书余子俊,制定了明王朝第1部统1规范的军功赏格,《明宪宗实录》中对这1赏格有过极为详细的记录,具体如下:
兵部尚书余子俊条上军功赏格。子俊以冒功者妄比事例,司勋者任情低昂,因以从前赏格重拟以进。有旨,所拟赏格未详,通察旧例并今所拟者以闻,子俊乃画1条奏:
1、辽东。剿杀女直,不分丁壮幼男妇女,若官军1人斩首1颗,升1级,至3颗升3级,生擒名数如之;2人共斩首1颗,为首升1级,至3颗为首升3级,生擒者亦如之。验系丁壮者,与实授,幼男妇女者,与署职,为从及4名颗以上,俱止给赏。
2、甘肃、宁夏、陕西、延绥、偏头关、大同、宣府、山海1路。剿杀虏贼,若官军1人斩首2颗,升1级,至6颗升3级,生擒者亦如之。验系丁壮与实授,幼男妇女与7名颗以上并不及数者,俱止给赏。
3、陕西、甘肃、4川、贵州、湖广、两广。剿杀不入版籍番苗蛮贼,若官军1人斩首3颗,升1级,至9颗升3级,生擒者亦如之。验系丁壮与实授,幼男妇女与十名颗以上并不及数者,俱止给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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