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、内地。剿杀反贼,如福建邓茂7、两广黄萧养、湖广刘千斤等。若官军1人斩首6颗,升1级,至十8颗者升3级,生擒者亦如之。验系丁壮与实授,幼男妇女与十9名颗以上并不及数者,俱止给赏。
7、以上擒斩外夷及内贼者须审验。不系1日1处擒斩,方如前例升授;若系1日1处之数,止拟1级功次升授,其余给赏。
8、阵亡官军人等与哨探等项。杀死夜不收人等俱升实授1级,以上数条俱见行旧例。
9、阵亡刀箭重伤将及致命者,各升署职1级,须验其创长阔深浅分寸方准。此外又兼有当先次数多寡者,分别等第,加赏。以上被伤升署职1级系旧例,其余系今议。
十、把总、领军千户、指挥、都指挥、同知等官,若所部官军5百人擒斩奴贼5名颗,升1级,十名颗升2级,十5名颗升3级;若所部官军1千人擒斩十名颗,升1级,2十名颗升2级,3十名颗升3级;若所部官军1千5百人者,照前则例递加升授,俱至3级而止,2级实授,1级署职。
若系都指挥使以上,止升署职2级,其余加赏。别种贼寇类推而行,如东虏即蒙古人十名颗升1级,番苗蛮贼十5名颗升1级,反贼3十名颗升1级之类。已升之外功次更多并不及数者,俱给赏。以十5名颗升1级系旧例,其余系今议。
奏上,得旨,功次升赏,止循旧例行之。
可以说成化十4年的军功赏格,是明朝有史以来最为详备具体的军功赏格,明代军功制度中的两大赏功标准,以及其他重要的赏功原则,都在这1赏格中得到充分体现。
首先,它明确了以首功制为主的赏功标准,战事中讲求“计首论功”,即以首级斩获数量为功赏凭证。同时,将此前较为分的“见行旧例”汇总起来,并按地域原则将其排列,基本遵循了“以擒斩辽东女真为首,蒙古东虏次之,西番及苗蛮又次之,内地反贼又次之。”的地域规定。
即根据不同地域敌人战力强弱不同,区划军赏等级。因为辽东女真和北边蒙古诸部军力强盛,明军与其交战,获得首级往往不过数十级,擒斩百级以上就被称为大捷,而南方剿杀“番苗反贼”,斩首动辄以千万计,故而军赏较之北边为轻。
这些标准的确立,使得军功赏赐制度愈加完备细致,自成系统。其次,它明确了“计首论功”的倍数递增原则,即以辽东女真的首级斩获数为基准,获取同等军功所需首级数量,蒙古鞑子是女真人的两倍,其下依次递增,西番苗蛮为辽东女真人的3倍,内地反贼为辽东女真人的6倍,这也体现了军功赏赐的地域差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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